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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2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品祥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靖 訴訟代理人 林寶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1 年2 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 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67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上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67 號公示催告在 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0 年12月26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邱璿如 法 官 莊佩頴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28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鼎榮濾材科技有限公│第一銀行南崁分行 │100年7月31日 │52,710元 │CA六五三七六六│ │ │1 │司 │ │ │ │0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昰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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