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86號
聲 請 人 金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添枝
代 理 人 許美琴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1 年6 月27日
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
失,前經聲請
鈞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6號
公示催告,並於
民國101 年2 月3 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
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
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
催告在案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6 月3 日屆滿,
迄
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
上開
支票無效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28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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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1 │高技企業股份有限公│大眾銀行桃園分行│100年3月7日 │129,108元 │ABU一0二三六│ │
│ │司 張景山 │ │ │ │三三 │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
本判決不得
上訴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
書記官 楊郁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