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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28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金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添枝 代 理 人 許美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1 年6 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 失,前經聲請鈞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,並於 民國101 年2 月3 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 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 催告在案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6 月3 日屆滿,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 支票無效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286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 │高技企業股份有限公│大眾銀行桃園分行│100年3月7日 │129,108元 │ABU一0二三六│ │ │ │司 張景山 │ │ │ │三三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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