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95號
聲 請 人 信福
不動產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苑玲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4日
辯論終
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,因不慎
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2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
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
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在案
,業經調取該卷查明屬實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 年6 月8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璿如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
書記官 邱仲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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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295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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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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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信福不動產有限公司│土地銀行北桃園分行│100年12月30日 │13,500元 │FA0四0二二九│ │
│1 │楊苑玲 │ │ │ │六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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