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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30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炳森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池桂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,前經聲請本 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於民國101年2 月18 日新聞紙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按附表所載支票,業經本院101 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 在案,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,查核無訛。 二、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年6月18日屆滿,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自應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309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(新台幣)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台灣荏原電產股份有限公司王克仁│華南銀行中壢分行│ 100年12月5日 │ 72,718元 │CD0000000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史萱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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