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19號
聲 請 人 拓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千美
代 理 人 林秀美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1 年7 月17日
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
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97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
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
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
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6 月29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之1 前段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書記官 李湘鈴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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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319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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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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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協訊通信行周仁清 │國泰世華銀行北桃園│101年2月29日 │951,550元 │CY九一一九九九│ │
│1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三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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