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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31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拓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千美 代 理 人 林秀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1 年7 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 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 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6 月29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之1 前段,判決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書記官 李湘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319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協訊通信行周仁清 │國泰世華銀行北桃園│101年2月29日 │951,550元 │CY九一一九九九│ │ │1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三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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