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3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鼎鎰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,前經聲請本 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77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於民國100年9月 8 日新聞紙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按附表所載支票,業經本院100 年度司催字第577 號公示催 告在案,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,查核無訛。 二、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 年1 月9 日屆滿,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自應准許 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32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 │鼎鎰精密有限公司 │第一銀行內壢分行 │100年8月25日 │21,950元 │CA三一三五一九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九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