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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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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32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靠 訴訟代理人 徐新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1 年7 月11日辯論終結 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 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上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在案 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 年5 月31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324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星翰企業有限公司 │華南商業銀行林口分│100年10月10日 │8,447元 │ED五八二二一一│ │ │1 │吳銀芳 │行 │ │ │二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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