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32號
聲 請 人 可近空間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湯政翔
聲 請 人 彭鳳珠
代 理 人 彭鳳萍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31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
失,前經聲請
鈞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900 號
公示催告,並
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
出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載之證券,前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900 號公
示催告在案之事實,
業據本院
依職權調
閱卷宗查核無誤。
三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5 月31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01 年7 月31日
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,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無誤,有
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
可稽。是本件聲請,
於法尚
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
上訴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
書記官 郝玉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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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1 年度除字第332 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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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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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可近空間設計有限公│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莊│101年1月19日 │22,970元 │AA三八四三二三│ │
│1 │司湯政翔 │敬分行 │ │ │九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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