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40號
聲 請 人 兆鋒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若蘋
訴訟代理人 楊愛慈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1 年7 月27日
辯論終結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
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862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
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
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862 號公示催告在
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 年7 月4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李心怡
附表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340號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
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│暉元股份有限公司 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│101年2月29日 │74,235元 │AY一七八五八七│ │
│1 │郭淑瑛 │桃園分行 │ │ │五 │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