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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34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兆鋒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若蘋 訴訟代理人 楊愛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1 年7 月27日辯論終結 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 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862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上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862 號公示催告在 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 年7 月4 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340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暉元股份有限公司 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│101年2月29日 │74,235元 │AY一七八五八七│ │ │1 │郭淑瑛 │桃園分行 │ │ │五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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