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62號
聲 請 人 鋐岳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冬郎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1 年8 月8 日
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
失,前經聲請
鈞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44 號
公示催告,並
於民國101 年3 月21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
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44 號公
示催告在案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7 月21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
上
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36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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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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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協磁股份有限公司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│101年2月29日 │277,008元 │ZA0000000 │ │
│ │施奇偉 │內壢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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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
上訴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
書記官 楊郁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