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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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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36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鋐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冬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1 年8 月8 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 失,前經聲請鈞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44 號公示催告,並 於民國101 年3 月21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44 號公 示催告在案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7 月21日屆滿,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上 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362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 │協磁股份有限公司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│101年2月29日 │277,008元 │ZA0000000 │ │ │ │施奇偉 │內壢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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