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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36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聯華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亨通 代 理 人 沈麗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22日辯論 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,因不慎 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42 號公示催告,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上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42 號公示催告在 案,業經調取該卷查明屬實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 年7 月24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璿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仲騏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363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建冠企業社徐春男 │合作金庫銀行南崁分│100年12月10日 │59,700元 │HB0三三四三一│ │ │1 │ │行 │ │ │八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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