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80號
聲 請 人 張景文即振興工業社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1 年8 月28日
辯論終結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票據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,因不慎遺失,
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885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
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為
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票據,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885 號公
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5 月5 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克聖
法 官 卓立婷
法 官 陳彥年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楊淳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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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380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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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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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宜昌自動化有限公司│土地銀行北中壢分行│101年1月5日 │27,337元 │ET0一七九六九│ │
│1 │賴爾榮 │ │ │ │一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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