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85號
聲 請 人 大勝汽車材料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00號)
法定
代理人 王清柏
代 理 人 劉淑華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1 年8 月27日
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
失,前經聲請
鈞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06 號
公示催告,並
於民國101 年3 月3 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
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06 號公
示催告在案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7 月3 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
上
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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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385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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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發票人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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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賴金港│台灣銀行新明分行 │100年12月31日 │122,500元 │AD0000000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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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
本判決不得
上訴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
書記官 楊郁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