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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3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宏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正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1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 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被竊,前經 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60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60號公示 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月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39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鼎隆工業股份有限公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│99年4月28日 │175,816元 │AZ一三九0三五│ │ │1 │司吳春桂 │崁分行 │ │ │九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啟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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