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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39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李兆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,前經聲請本 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於民國101年4月3 日新聞紙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附表所載支票,業經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 在案,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,查核無訛。 二、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 年8月3日屆滿,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自應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39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好事達禮品百貨有限公司│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│97年2 月10日│ 12,095元 │AA0000000│ │ │ │江如華 │山仔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史萱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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