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90號
聲 請 人 李兆原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0日
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,前經聲請本
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0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於民國101年4月3
日新聞紙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
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
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
按附表所載支票,業經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
在案,本院
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,查核
無訛。
二、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 年8月3日屆滿,
迄
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自應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390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1 │好事達禮品百貨有限公司│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│97年2 月10日│ 12,095元 │AA0000000│ │
│ │江如華 │山仔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史萱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