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39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國信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松 訴訟代理人 林義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2 紙,前經聲請本 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於民國101年4月13 日新聞紙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按附表所載支票,業經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 在案,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,查核無訛。 二、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年8月13日屆滿,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自應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392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仙御建材有限公司 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│101年3月31日 │74,532元 │GV0三0一八三│ │ │1 │楊祥瓏 │明分行 │ │ │九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仙御建材有限公司 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│101年3月31日 │180,000元 │GV0三0一八四│ │ │2 │楊祥瓏 │明分行 │ │ │0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佳彬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