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99號
聲 請 人 晨宏印刷品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鈞行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25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5 紙,前經聲
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63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於民國101
年4 月6 日新聞紙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
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
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票據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附表
所載之票據,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63 號公示
催告在案,本院
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,查核
無訛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 年8 月6 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
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聲請人之聲請,自應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
法 官 張金柱
法 官 吳佩玲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楊淳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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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399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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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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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耀鑽科技股份有限公│華南商業銀行楊梅分│101年4月10日 │6,195元 │ED五五六九九五│ │
│1 │司 │行 │ │ │一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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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華興醫院 陳銘德 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│101年4月30日 │1,103元 │DD00一五一五│ │
│2 │ │原分行 │ │ │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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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國芳電子股份有限公│元大商業銀行南崁分│101年3月31日 │2,486元 │AF五七七七一六│ │
│3 │司 張盛謙 │行 │ │ │四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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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敏揚國際有限公司 │聯邦商業銀行桃園分│101年3月31日 │3,150元 │UA三八五二八三│ │
│4 │廖敏榮 │行 │ │ │二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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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黃顏春蓮 │華泰商業銀行中壢分│101年3月22日 │10,000元 │AB三八三二0九│ │
│5 │ │行 │ │ │七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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