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05號
聲 請 人 經綸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永聰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31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,前經
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73 號
裁定准予
公示催告,並刊登
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
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示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73 號公
示催告在案。
三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 年8 月3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書記官 范升福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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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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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 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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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1│經綸通運企業股份有│第一銀行平鎮分行 │100年11月21日 │12,982元 │DA五四五一0四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七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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