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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40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經綸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永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,前經 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73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 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示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73 號公 示催告在案。 三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 年8 月3 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 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1│經綸通運企業股份有│第一銀行平鎮分行 │100年11月21日 │12,982元 │DA五四五一0四│ │ │ │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七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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