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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41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晨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昭彰 訴訟代理人 梁鳳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9 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3 月23日在桃園縣中壢 市月眉里06鄰81之1 號聲請人公司營業所內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 之支票一紙,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24 號准予公示 催告,並刊登於民國101 年4 月25日新聞紙(民眾日報)在案, 茲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 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,業經本院101 年度司催字第 224 號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民事卷宗核閱 無訛。 二、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1 年8 月25日屆 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是聲請人之聲請,自 應准許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新後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湘鈴 ◎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414 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1│晨悅工業有限公司 │渣打商業銀行平鎮分│民國101 年04月17日 │ 11,918元│AA0000000│ │ │ │詹昭彰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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