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14號
聲 請 人 晨悅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詹昭彰
訴訟代理人 梁鳳之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9 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3 月23日在桃園縣中壢
市月眉里06鄰81之1 號聲請人公司營業所內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
之支票一紙,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24 號准予
公示
催告,並刊登於民國101 年4 月25日新聞紙(民眾日報)在案,
茲申報權利
期間業已屆滿,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
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,業經本院101 年度司催字第 224
號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此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該民事卷宗核閱
無訛。
二、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1 年8 月25日屆
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是聲請人之聲請,自
應准許。
三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新後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李湘鈴
◎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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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414 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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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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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1│晨悅工業有限公司 │渣打商業銀行平鎮分│民國101 年04月17日 │ 11,918元│AA0000000│ │
│ │詹昭彰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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