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20號
聲 請 人 力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慶祥
訴訟代理人 陳榮煌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1 年10月8 日
辯論終結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,因不慎遺
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09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
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
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09 號公示催告在
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 年8 月18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雅婷
上開
正本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李心怡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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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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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路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│民國101 年3 月21│新臺幣78,986元 │KK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壢分行 │日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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