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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42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詠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揚 訴訟代理人 傅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1 年9 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 失,前經聲請鈞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18 號公示催告,並 於民國101 年4 月24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18 號公 示催告在案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8 月24日屆滿,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上 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422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 │日禕紡織企業股份有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│96年2月28日 │37,504元 │ZS0000000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 │壢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郝玉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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