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22號
聲 請 人 詠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信揚
訴訟代理人 傅惠美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1 年9 月24日
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
失,前經聲請
鈞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18 號
公示催告,並
於民國101 年4 月24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
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18 號公
示催告在案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8 月24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
上
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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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42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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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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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日禕紡織企業股份有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│96年2月28日 │37,504元 │ZS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│壢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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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郝玉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