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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42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巨昇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享裕 訴訟代理人 李嘉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1 年9 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遭竊, 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80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80號公示 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6 月14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之1 前段,判決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: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 │元鐙金屬股份有限公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│100年2月12日 │50,400元 │ZY七八二一一四│ │ │ │司 洪進興 │桃園分行 │ │ │四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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