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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42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宏通廣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建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6 紙,前經聲 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37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於民國101 年5 月9 日新聞紙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票據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附表所載之票據,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37 號公示 催告在案,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,查核無訛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 年9 月10日(101 年9 月9 日為 週日)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聲請人之聲 請,自應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張金柱 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司催字第237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宏通廣告企業有限公│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│96年11月5日 │20,000元 │CM五八七六八八│ │ │1 │司許建益 │行 │ │ │二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宏通廣告企業有限公│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│96年11月5日 │20,000元 │CM五八七六八七│ │ │2 │司許建益 │行 │ │ │六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宏通廣告企業有限公│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│97年1月5日 │20,000元 │CM五八七六八七│ │ │3 │司許建益 │行 │ │ │七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宏通廣告企業有限公│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│97年1月5日 │20,000元 │CM五八七六八八│ │ │4 │司許建益 │行 │ │ │三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宏通廣告企業有限公│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│97年3月5日 │20,000元 │CM五八七六八七│ │ │5 │司許建益 │行 │ │ │八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宏通廣告企業有限公│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│97年3月5日 │20,000元 │CM五八七六八八│ │ │6 │司許建益 │行 │ │ │四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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