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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42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郭禮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9 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均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2 月15日在桃園縣桃園 市○○路○○號撘乘計程車時,不慎將如附表所載支票留落車上, 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09 號准予公示催告,並刊登 於民國101 年3 月26日新聞紙(皇家時報)在案,茲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,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如附 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四紙,業經本院101 年度司催字第109 號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民事卷宗核閱 無訛。 二、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1 年7 月26日屆 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是聲請人之聲請,自 應准許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新後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湘鈴 ◎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1 年度除字第428 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1│鋹興科技股份有限公│玉山商業銀行南崁分│101年2月25日 │82,500元 │BA0一六五二七│ │ │ │司 劉世港 │行 │ │ │二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2│鋹興科技股份有限公│玉山商業銀行南崁分│101年2月25日 │55,000元 │BA0一六五二七│ │ │ │司 劉世港 │行 │ │ │三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3│技勤企業有限公司 │聯邦商業銀行內壢分│101年3月15日 │11,813元 │UA五三八0八六│ │ │ │ │行 │ │ │六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4│金順瑞有限公司 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八│101年2月28日 │28,875元 │AA一四0七一三│ │ │ │黃國中 │德分行 │ │ │六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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