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28號
聲 請 人 郭禮義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9 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均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2 月15日在桃園縣桃園
市○○路○○號撘乘計程車時,不慎將如附表所載支票留落車上,
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09 號准予
公示催告,並刊登
於民國101 年3 月26日新聞紙(皇家時報)在案,茲申報權利
期
間業已屆滿,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如附
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四紙,業經本院101 年度司催字第109
號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此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該民事卷宗核閱
無訛。
二、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1 年7 月26日屆
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是聲請人之聲請,自
應准許。
三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新後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李湘鈴
◎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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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1 年度除字第428 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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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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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1│鋹興科技股份有限公│玉山商業銀行南崁分│101年2月25日 │82,500元 │BA0一六五二七│ │
│ │司 劉世港 │行 │ │ │二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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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2│鋹興科技股份有限公│玉山商業銀行南崁分│101年2月25日 │55,000元 │BA0一六五二七│ │
│ │司 劉世港 │行 │ │ │三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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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3│技勤企業有限公司 │聯邦商業銀行內壢分│101年3月15日 │11,813元 │UA五三八0八六│ │
│ │ │行 │ │ │六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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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4│金順瑞有限公司 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八│101年2月28日 │28,875元 │AA一四0七一三│ │
│ │黃國中 │德分行 │ │ │六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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