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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4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張麗招即宏紳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,前經聲請本 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84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於民國100年9月 14日新聞紙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附表所載支票,業經本院100 年度司催字第484 號公示催 告在案,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,查核無訛。 二、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年1月16日屆滿,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自應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43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 │九鈦機械有限公司 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│100年9月10日 │295,883元 │AE0二四二五一│ │ │ │詹勲龍 │明分行 │ │ │七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佳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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