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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46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力鋼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1 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 失,前經聲請鈞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69 號公示催告,並 於民國101 年5 月15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69 號公 示催告在案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9 月15日屆滿,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上 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飛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467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 │永光機械有限公司 │渣打商業銀行金陵分│100年12月10日 │70,960元 │AA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江世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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