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89號
聲 請 人 林澤南即林城企業社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於民國101 年11月6 日
言詞
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票據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,因不慎遺失
,前經聲請
鈞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40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
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
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票據,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40 號公
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 年9 月10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
本判決不得
上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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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489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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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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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永耕泰企業有限公司│土地銀行北桃園分行│101年3月31日 │36,750元 │FA0四0五0八│ │
│1 │施俊仰 │ │ │ │二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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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
書記官 蔡佩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