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02號
聲 請 人 洪振威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1年11月15日
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
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41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
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
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41號公示
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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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50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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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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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富國機業有限公司 │高雄銀行桃園分行 │100年2月24日 │147,000元 │BPP00四五二│ │
│1 │ │ │ │ │九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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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
書記官 洪啟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