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06號
聲 請 人 金進研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敏玉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29日
言詞
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,因不慎遺
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64 號
公示催告,並
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
出原票據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曾慶安係唯銘企業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,代表唯銘企業
有限公司發票,
而非共同發票人。次查,附表所載之票據,
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64 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三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0月19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
法 官 鄭新後
法 官 陳寶貴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
書 記 官 張彩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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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第50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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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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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唯銘企業有限公司 │台企銀行八德分行 │101年5月31日 │16,800元 │AB一四二八五八│ │
│1 │曾慶安 │ │ │ │三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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