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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50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盛豐貨櫃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仁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原執有林熊淇簽發用以支付運費之如 附表所示支票一紙,然不慎於民國100 年5 月18日在桃園縣平鎮 市○○路○○○ 號停車場附近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 字第304 號准予公示催告,並刊登於民國101 年5 月29日新聞紙 (太平洋日報)在案,茲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均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,業經本院101 年度司催字第 304 號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民事卷宗核閱 無訛。 二、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1 年9 月29日屆 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是聲請人之聲請,自 應准許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新後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湘鈴 ◎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414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 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 │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1│ 林熊淇 │臺灣中小企業銀行│民國101 年05月20日│11,200元 │AZ 0000000│ │ │ │ │內壢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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