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29號
聲 請 人 張月霞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1 年11月28日
辯論終結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
第三人劉月彩本應將如附表所示證券1 張交
付聲請人,
詎劉月彩不慎遺失
上開證券,並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
民事執行處囑託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0 年度司執字第1643號執行
上開證券股票,經劉月彩向本院陳報該股票已遺失,劉月彩復怠
於依法聲請
公示催告、除權判決等程序,聲請人恐無法取得
系爭
證券股票進而
查封、
拍賣、清償,以保全
債權,依
民法第242 條
前段之規定,代位向法院聲請系爭股票遺失之公示催告,以保權
益,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82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
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
,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82 號公示催告在
案,業經調取該卷宗查明
無訛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 年10月26日屆滿,有新聞
紙在卷
可稽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
書記官 邱 仲 騏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股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529號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
│編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│全泰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八─NX─00000五 │股票 │1 │3000 │ │
│1 │ │ │ │ │0 │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