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41號
聲 請 人 商帝尼特時尚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簡瑞浩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26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
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01 年5 月4 日刊登報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
支票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47 號公示
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9 月4 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
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金柱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
書記官 葉靜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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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司催字第247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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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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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商帝尼特時尚事業有│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│101年4月16日 │30,000元 │DA五一0二七一│ │
│1 │限公司 │行 │ │ │六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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