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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55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青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堃旺 代 理 人 李金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原執有蕃薯藤農場簽發如附表所示支 票一紙,然不慎於民國100 年5 月2 日在桃園縣桃園市○○路○ 段○○○ 巷○○弄○○號之1 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29 日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7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 101 年7 月10日刊登於新聞紙(太平洋日報)在案,茲申報權利期間 業已屆滿,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,業經本院101 年度司催字第 370 號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民事卷宗核閱 無訛。 二、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1 年11月10日屆 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是聲請人之聲請,自 應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新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湘鈴 ◎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550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發票人│付 款 人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1│蕃薯藤│渣打銀行龜山分│100.04.30 │ 27,921元│AA 0000000│ │ │ │農場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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