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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58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589號 聲 請 人 瑝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珠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 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1 年度司催字第455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民國101 年度司催字第455 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2月15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欣園紡織有限公司 │彰化商業銀行新明分│101年8月10日 │13,629元 │HN五九九八五八│ │林容鎮 │行 │ │ │二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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