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94號
聲 請 人 詮濂國際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金漢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於民國102 年1 月24日
言詞
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票據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,因不慎遺失
,前經聲請
鈞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44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
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為
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票據,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44號公示
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12月3日屆滿,
迄今無人
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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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594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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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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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達清企業有限公司 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│101年7月10日 │106,050元 │AA三0九五七0│ │
│1 │蔡月麗 │崁分行 │ │ │二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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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
上訴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
書記官 蔡佩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