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號
聲 請 人 富專鋼鐵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添發
代 理 人 陳秋惠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2 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
,前經聲請
鈞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57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
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
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
經查,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57
號公示催告在案,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2月
20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
等情,亦經本院
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,則聲請人之聲請,
即屬有據,應予准
許。
二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
上訴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
書記官 蔡佩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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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 年度除字第7 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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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票面金額( 新臺幣│
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
│ │ │ │)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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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川寶科技股份│華南商業銀行龜山分行 │328,650元 │100 年8 月5 日│CD0000000 │ │
│ │有限公司(張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鴻明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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