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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8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必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克振 代 理 人 鄭雅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1 年3 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 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641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上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641 號公示催告在 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 年1 月28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莊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86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泓瑜科技有限公司呂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桃│100年3月5日 │48,848元 │YA0五三七0二│ │ │1 │育騰 │園分行 │ │ │八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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