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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洪積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1 年1 月31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,前經聲 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60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股票,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60 號公 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1月21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1│久尹股份有限公司 │九0─ND─0000000 │ │1 │1000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2│久尹股份有限公司 │九0─ND─0000000 │ │1 │1000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3│久尹股份有限公司 │九0─ND─0000000 │ │1 │1000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4│久尹股份有限公司 │九0─ND─0000000 │ │1 │1000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5│久尹股份有限公司 │九0─ND─0000000 │ │1 │1000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6│久尹股份有限公司 │九0─NX─0000000 │ │1 │575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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