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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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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勞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強制執行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勞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簡惠美 相 對 人 銓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芳褀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桃園縣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民國一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勞資爭議 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尚未履行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壹 仟參佰陸拾元部分,准予強制執行。 理 由 一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,並暫免繳執行費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:(一)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,係使勞 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。(二)調解內容或仲 裁判斷,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。(三 )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。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 1 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於民國101 年12月20日在桃園縣政 府轉介之桃園縣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調解成立,相對人同意 給付聲請人101年11月份及12月份1日至10日之薪資新臺幣( 下同)3萬2,360元、離職金2萬9,000元,共計6萬1,360元, ,給付方式為於同年12月21日匯至聲請人原薪資帳戶內,惟 相對人於約定履行期限屆至後,迄今尚未履行上開之給付金 額,為此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 三、聲請人前開主張,業據其提出101 年12月20日桃園縣勞資關 係發展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1 份、日盛銀行桃園分 行活期儲蓄存款存褶節本(帳號:000-00000000-000)1件為 證,堪信為真實。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 行之情形,且參諸全部調解方案相對人就上開關於給付部分 有先為給付之義務(即調解方案第三點,勞方收到上開給付 後同意交付QI總表與相對人公司),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 為履行,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上開未履行部分得為強制執 行,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佩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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