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勞聲字第4號
聲 請 人 簡惠美
相 對 人 銓智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芳褀
上列
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
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桃園縣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民國一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勞資爭議
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尚未履行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壹
仟參佰陸拾元部分,准予強制執行。
理 由
一、
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
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
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
,並暫免繳
執行費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
駁回其
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:(一)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,係使勞
資爭議當事人為
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。(二)調解內容或仲
裁判斷,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
適於強制執行。(三
)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。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 1
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
兩造於民國101 年12月20日在桃園縣政
府轉介之桃園縣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調解成立,相對人同意
給付聲請人101年11月份及12月份1日至10日之薪資新臺幣(
下同)3萬2,360元、離職金2萬9,000元,共計6萬1,360元,
,給付方式為於同年12月21日匯至聲請人原薪資帳戶內,
惟
相對人於約定履行期限屆至後,
迄今尚未履行
上開之給付金
額,為此
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
三、聲請人前開主張,
業據其提出101 年12月20日桃園縣勞資關
係發展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1 份、日盛銀行桃園分
行活期儲蓄存款存褶節本(帳號:000-00000000-000)1件為
證,
堪信為真實。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
行之情形,且
參諸全部調解方案相對人就上開關於給付部分
有先為給付之義務(即調解方案第三點,勞方收到上開給付
後同意交付QI總表與相對人公司),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
為履行,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上開未履行部分得為強制執
行,
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
右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
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
書記官 蔡佩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