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勞聲字第54號
聲 請 人 余遠炎
相 對 人 金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清福
上列
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
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桃園縣群眾服務協會於民國102 年10月3 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,
調解方案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,准予強制執
行。
理 由
一、
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
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
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勞資爭
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雖有明文。
惟依同法第60條規定反面
解釋,凡調解或仲裁內容有:㈠調解或仲裁內容,係使當事
人為
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;㈡調解或仲裁內容,與爭議標的
顯屬無關或性質不
適於強制執行;㈢依其他法律不得強制執
行;㈣違反本法調解、仲裁之規定
等情形之一者,法院即應
駁回其裁定強制執行之聲請(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勞抗字第
2 號民事裁定意旨
參照)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
兩造間關於給付積欠
資遣費等爭議事項
前經桃園縣群眾服務協會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,該調解方案
第1 項為:「資方(相對人)同意給付
資遣費新臺幣150,00
0 元整,於102 年11月5 日匯入勞方(聲請人)原薪資帳戶
。」
詎相對人於付款
期日,即拒不給付,為此依勞資爭議處
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,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,並提
出桃園縣群眾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會議
記錄正本1 份為證
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於102 年10月3 日在桃園縣群
眾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,相對人同意於
102 年11月5 日給付聲請人150,000 元之事實,
業據其提出
桃園縣群眾服務協會102 年10月3 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正本
1 紙為證,並經本院向桃園縣政府調閱該調解紀錄查明屬實
,是
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。且
上開調解方案,經核亦無
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,則聲請人就上開調解方案聲
請本院裁定強制執行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添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史萱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