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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勞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勞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即 原   告 巫碧蘭 被上訴人被   告 健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宗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 年度字第12號給付薪資事件,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4,176, 000 元,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,573元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7條之規定,暫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,是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為31,78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淳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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