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勞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退休金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勞訴字第13號 原   告 杜興國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 複代理人  李威 被   告 平恩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少玲 參 加 人 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勳 參 加 人 平安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偉克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參 加 人 金勇國際物流有限公司(原名晉乾通運有限公司) 法定代理人 吳如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,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。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 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定期 宣判,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,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。依首揭 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楊美慧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