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
勞訴字第13號
原 告 杜興國
訴訟
代理人 黃秋田
律師
複代理人 李威
被 告 平恩通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蘇少玲
參 加 人 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榮勳
參 加 人 平安通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蘇偉克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史
乃文律師
參 加 人 金勇國際物流有限公司(原名晉乾通運有限公司)
法定代理人 吳如鏡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11
日
言詞辯論終結,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
再開辯論。
理 由
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
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定期
宣判,
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,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。依
首揭
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
書記官 楊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