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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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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勞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勞訴字第3號 上訴人 即 原   告 劉文成 一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達橡膠有限公司因102 年度勞訴字   第3 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   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為新台幣(下同)5,494,800 元,應   徵第二審裁判費83,175元。 三、末按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   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」,勞資爭議處理   法第57條定有明文。本件上訴人訴之聲明既主張請求確認兩   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,自應依前開規定,上訴人   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41,588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,未據   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  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   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史萱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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