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
勞訴字第3號
上訴人 即
原 告 劉文成
一、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達橡膠有限公司因102 年度勞訴字
第3 號確認
僱傭關係存在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
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為新台幣(下同)5,494,800 元,應
徵第二審
裁判費83,175元。
三、末
按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
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」,勞資爭議處理
法第57條定有明文。本件上訴人
訴之聲明既主張請求確認
兩
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,自應依前開規定,上訴人
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41,588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,未據
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
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
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史萱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