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勞訴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勞訴字第78號 原   告 林明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仲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 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補正記載有被告法定代理人併其 住所居所訴訟標的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、事實理由之訴狀 及繕本,逾期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起訴,應提出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、訴訟標的、原因 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。又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 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有法定代理人、訴 訟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 之關係,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、第116 條第1 項第 1 款、第2 款定有明文。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亦有 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與被告仲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 在等事件,原告提出之訴狀,未依上開法律規定載明,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史萱萱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