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號
聲 請 人 鵬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金枝
代 理 人 張世坤
相 對 人 鼎友股份有限
公司
清 算 人 黃聯進
呂理淇
上列
聲請人聲請解任
清算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
㈠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繼續1年以上
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%以
上股份之法人股東,聲請人於相對人100 年度股東常會召開
前以及開會現場,皆未見到任何書面財務資料(相對人之
法
定代理人僅口頭報告),且口頭報告之財務資料亦與營利事
業所得結算書有所出入,於
嗣後查閱、抄錄遭拒後,聲請人
另要求
監察人行使權利亦無下文。嗣於民國101年8 月7日股
東臨時會,聲請人當場表達上情遭阻,而該次會議更作成相
對人解散,並選任黃聯進、呂理淇為清算人之決議,
惟並未
將聲請人之發言內容(如上述100 年度股東常會未提供任何
書面資料、收支與結算申報收入不符
等情)登載於股東會會
議
記錄中,
詎聲請人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抄錄相對人登記資
料,始發現所存查之解散登記股東會議記錄與聲請人收到之
會議記錄兩者截然不同。於聲請人另提出告訴後,相對人原
法定代理人陳玉貴始同意配合聲請人查帳,然
嗣後卻又由相
對人之委任
律師拒絕之,而在聲請人未能完成查核作業前,
相對人即又發出召開臨時股東會之開會通知,並於該次會議
就業經相對人之監察人所查核完畢,清算人編制之清算完結
財務報表
予以表決通過。
㈡又相對人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之損益表內容,實際上卻是清
算
期間之損益表資料,並
非清算後之損益表,且於其他財務
報表亦有不實或於股東臨時會未曾提出之情況,雖經監察人
於審核意見書簽署,然有查核不實之情。另關於相對人分配
股利新臺幣(下同)550,303 元部分,除未見編列於相對人
提出之財務報表外,亦與101 年3 月該次召開之股東常會作
成之不分配當年度股利之決議內容不符,甚且未曾說明該股
利究竟從何而來。
㈢另依相對人於本院聲報清算完結卷之財務報表內容以觀,相
對人除以不同會計項目重複編列外,亦有隱匿資產,任意處
分生財器具、製造股東往來借款頻繁假象、資本額登載不實
等情;
復於償還員工退職金部分,亦浮列清算人呂理淇、黃
聯進及
第三人陳玉貴之退職金,虛報員工
資遣費用。又清算
人於清算期間亦將原相對人所承接來自於客戶即第三人鼎朋
公司之訂單,悉數轉單於第三人鑫鉅公司與頂昱公司,然此
2 間公司實際上均在原先相對人公司所承租之廠房內營運,
且直接利用相對人公司之機器設備進行生產,甚且直接出貨
給鼎朋公司等原先相對人之客戶;且於清算人呂理淇出售相
對人公司與第三人頂昱公司之際,亦附帶以清算人呂理淇於
嗣後進入頂昱公司上班為條件,隨意將相對人公司出售予第
三人頂昱公司,逃避股東監督,違反清算人之職務甚巨。
㈣又清算人呂理淇雖稱處
分公司資產,業經公信單位鑑價,然
相對人所檢具之鑑價報告書僅有單獨1 份機器商業公司之鑑
價報告,未如清算人
所稱經2 家公會之鑑價。甚且,依清算
人所稱,該鑑價報告均再交由監察人審核,惟依清算承認臨
時股東會中,反未見監察人於相關財務報表上簽字,聲請人
雖於該臨時股東會中質疑上述相關疑義,然均遭清算人等股
東逕自以82.5%表決同意承認。
㈤綜上,
爰依公司法第323 條聲請解任清算人職務等語。
二、
按公司法第24條至第26條規定,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、分割
或破產而解散外,應行清算;解散之公司,於清算範圍內,
視為尚未解散;前條解散之公司,在清算時期中,得為了結
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,暫時經營業務。
是以,公司解散後
,應進行清算程序,在清算完結前,法人之人格於清算範圍
內仍然存續,必須待清算完結後,公司之人格始得歸於消滅
。
經查,相對人公司已辦理解散登記,清算完結,並經本院
於102 年1 月24日以桃院晴民唐101 年度司司字第327 號函
准備查,此業經本院調閱101 年度司司字第327 號聲報清算
完結案卷核閱
無訛,並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結果附
卷
可稽,則相對人公司法人格已消滅,則清算人與相對人公
司因清算事宜成立之委任關係,已因相對人公司法人格消滅
而終止,無再行解任清算人之可能,本件聲請,
於法尚有未
合,應予駁回。至聲請人所指清算人未能依法忠實執行清算
人職務縱若屬實,亦屬應循其他訴訟程序以資救濟之事,
核
與本件
無涉,
附此敘明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 條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
本件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書記官 范升福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