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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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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01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10161號 債 權 人 口福不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迎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妙元寶有機事業有限公司、宋洪國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 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規定,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(     原聲請狀僅記載請求金額,未依法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    )。   二、表明對債務人宗洪國請求給付之依據為何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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