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697號
債 權 人 永盛裕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章佳龍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燊懋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經查燊懋科技有限公司已解散,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
院聲報
清算人、是否已清算完結,如是,請提出該法院
准予備查之函文,並更正其
法定代理人(即清算人)。
二、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
或股東(會)另有決議外,應以全體股東(有限公司)
為清算人,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,並提出該公司最
新變更登記表(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)、公司章程、股
東(會)決議、股東名冊及其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
省略)各一份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