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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57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15744號 債 權 人 台灣日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智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鑼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聲請狀上之聲請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簽            章。          二、表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(若無,請改以           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利息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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