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744號
債 權 人 台灣日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智仁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鑼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
聲請狀上之
聲請人公司及
法定代理人簽
章。
二、表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(若無,請改以
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算利息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