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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62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16244號 債 權 人 桃農綜合農產品批發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象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湯審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表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(若無,請改以支付         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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