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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73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17330號 債 權 人 威肯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冠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請求依年息6%計算利息之依據;若無,請改   依法定利率5%請求之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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